静宁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告

2023-09-12    静宁县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非静宁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缴费标准是全国最低标准。

三、缴费时限

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待遇享受

在集中缴费期限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间,可享受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和住院“三重保障”医保报销政策。

五、缴费方式

推荐个人选择便捷、安全、高效的线上自助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人员,须先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缴费。办理方式:1.登录“甘肃省医疗保障局”手机微信公众号,点击屏幕最下方“服务”页、滑动到业务办理,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项,逐项填写带“*”事项并提交。2.持缴费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城市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或县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一)线上自助缴费

1.关注“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选择“我要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依次选择“下一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一步”进行缴费。

甘肃税务社保缴费

2.微信缴费:打开“微信”,依次选择“我→服务→城市服务→城市定位到‘平凉’→社保综合→甘肃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缴费。

3.支付宝缴费:打开“支付宝”,依次选择“更多→市民中心→城市定位到‘平凉’→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进行缴费。

4.登录农商、农业银行手机APP进行缴费。

(二)银行网点缴费

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域内的任一农商银行、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缴纳。

(三)代办代缴

不能通过线上和银行网点方式进行自主缴费的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由各乡(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上门现场开展代办代缴服务。

六、参保资助政策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一)资助标准

1.全额资助。具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卫健部门认定的农村“计生两户”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需要缴费,由相关部门全额代缴。

2.定额资助。

(1)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每人310元,个人缴纳70元;

(2)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三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资助标准为每人250元,个人缴纳13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已脱贫人口,资助标准为每人100元,个人缴纳280元;

(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每人100元,个人缴纳280元。

对在2023年8月31日前认定的定额资助对象,执行“差额缴费”政策,即个人按照缴费标准扣减相应资助标准后的额度缴费参保;对在2023年8月31日后认定的定额资助对象,执行“先缴费、后资助”政策,即个人先足额缴费参保,参保后由资助部门按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个人“一卡通”账户。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七、特殊人群参保

(一)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新生儿缴费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参保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时,务必核实准确缴费人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年度(2024)和缴费金额等信息,若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发现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辖区医保经办人员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参加一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和一种类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缴费。如存在多条参保登记信息,请联系县医保局进行处理。

3.参保人缴纳了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需要退费的,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由本人或监护人持参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缴费(死亡)证明和银行卡信息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城市社区惠民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退费并终止本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和待遇享受。参保人已享受定额资助的,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在202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因上述原因暂停或终止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广大城乡居民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尽快参保。

5.咨询电话

参保缴费:0933-2521719(税务)

0933-2601630(医保)

参保资助: 0933-8559356

扫码关注“静宁医保”微信公众号,随时掌握最新医保政策!

静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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