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招聘

2023-09-19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2023-09-19 09:2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位于“红色娘子军”的故乡、全国文明城市、海南省东部中心城市——琼海市,面临风景如画的万泉河,与举世闻名的“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相邻。创办于1959,隶属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受海南省教育厅领导,是“全国先进教育单位”,素有“护士长之摇篮”的美誉。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面向全国公开招聘8编制内专业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此次公开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其中,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7)应聘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委培、定向及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在岗人员,须征得委培、定向单位及在编在岗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4)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现役军人;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禁止被录(聘)用为公务人员的情况: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失信被执行人;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报考的情形。

(二)招聘岗位、人数和其他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8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名,管理人员2名。具体详见《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信息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及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网站()发布。后续招聘工作的各有关事项在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网站官网发布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5日。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包括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和证明材料等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打印准考证等环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陆报名系统报名。

报名链接:zh***com[点击查看]

2.报名时间:

自2023年9月22日9:00-2023年9月28日17:00止。

3.报名要求

报名时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和确认,均视为放弃报名。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须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海南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本人签名并扫描上传);

(2)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JPEG);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在同一页面)复印件;

(4)与报考岗位相匹配的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等。

(5)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下载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因校方原因晚发或者缓发毕业证、学位证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

(6)报考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须上传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见附件4)。委培、定向及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在岗人员,须上传委培、定向单位及在编在岗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见附件4)。

(7)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8)报考具有2年(含2年)以上与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岗位的人员须上传2年以上社保养老清单、劳动合同及单位出具的与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并盖章。

(9)《考生诚信承诺书》(本人签名并扫描上传,见附件5

(10)相应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书和材料。

4.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招考岗位。报考后应及时登录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官网了解招聘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制度,报考人员要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海南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签署《诚信承诺书》,信息填报不全或虚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报名咨询:蔡老师 0898-32909980林老师0898-62930354

(三)资格审查

1.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等进行资格初审。2023年9月28日17时后不再接受新用户报名。报考人员提交报名材料后,须在2023年9月28日17时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核通过的,不得修改报考信息,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应于2023年9月29日17时前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如资格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参加考试。系统将于2023年9月28日17时准时关闭。

2.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招考岗位,按岗位的招聘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报考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 1:3比例的,应当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3.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等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4.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考试

考试由笔试、面试两部分组成,各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依据“四舍五入”法,综合成绩折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1)笔试方式:采取闭卷的形式。

2)笔试内容:教师岗位考试科目主要为专业科目兼考公共科目,管理岗位考试科目为本岗位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公共科目包括教师法、公共基础知识。

3)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笔试结束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参加本岗位笔试人员的笔试平均分。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在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官网上公示3天。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人选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1:3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末位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确定。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应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名单在面试前3天在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官网公布。

资格复审须提供《海南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码标识)及相应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书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校方原因晚发或者缓发毕业证、学位证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报考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委培、定向及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及在编在岗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报考具有2年(含2年)以上与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岗位的人员须提供2年以上社保养老清单、劳动聘用合同以及与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并盖章。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

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1)教师岗位面试形式:试讲和答辩方式进行,内容为专业知识(或业务相关知识,并测评综合素质)。管理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评综合素质(综合分析、语言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3)面试时间及地点:在海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官网发布。

4.考试综合成绩

1)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计分。最后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依据“四舍五入”法,综合成绩折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报考同一岗位的有2名以上考生出现考试综合成绩相同时,其名次排列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如笔试成绩再出现相同的,须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加试以面试形式进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在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官网上公布。

(五)体检、考察

1.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报考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自愿放弃的,须提交自愿放弃书面说明,明确应聘岗位、放弃原因等,并由本人签名。空缺的岗位名额,可在应聘相同岗位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2.根据考试结果,由学校组织人选统一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3.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纪检人员参与陪同。

4.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组成考察小组,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个人档案,形成考察报告

(六)公示

1.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2.因考察不符合要求或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3.对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及省第三卫生学校门户网站上及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省第三卫生学校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聘用

1.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等招聘中的重要材料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学校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初次就业或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工作时间一年及以上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要求

(一)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严格执行招聘纪律如有违反《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三)公开招聘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招聘工作全部实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0898-65388302。

2.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898-62928956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处:0898-65336895。

八、其他事项

公告由海南省第卫生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老师

联系电话:0898-62930354

附件2:目录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附件2:目录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附件3:《海南第三卫生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附件5:诚信承诺书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

                               2023918


附件1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序号

岗位性质

招考岗位

岗位编号

招聘

人数

年龄

专业

学历

学位

其他条件

备注

1

专业技术岗位

公共卫生教师

01

1

35周岁以下

100401K预防医学

本科学历及以上

学士学位及以上

2

营养学教师

02

1

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082701食品科学与工程

3

儿科教师

03

1

100201K临床医学、 101101 护理学

4

托育教师

04

1

040106学前教育

具备相应学科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教师资格。

5

计算机教师

05

1

0809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具备相应学科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教师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经历2年以上。

6

思政教师

06

1

不限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思政教师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经历2年以上。

7

管理岗位

办公室(党务)工作人员

07

1

不限

具有从事党务工作经历2年以上、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8

招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  

08

1

不限

具有从事中职及以上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经历2年以上、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注:  1.岗位条件中的专业参照《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

2.年龄按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即198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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