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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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临时工"时代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6日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执行时间】:20140301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政策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劳务派遣和人事派遣的含义不同,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事派遣即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但托管人员仍隶属于委托企业。
(二)劳务派遣和人事派遣的管理责任主体不同,
1、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2、人事派遣的派遣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三)劳务派遣和人事派遣的派遣主体不同,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2、人事派遣的派遣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1、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由于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有偿使用关系,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可以“只用不管”,从而彻底解除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员工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人事管理痼疾。
2、内部竞争更加激烈。用人单位采用正式、派遣和外包几种不同层次的组合用工形式,并根据员工表现时期在不同层次上合理流动,不仅可以使较低层次员工的竞争更加激烈、员工积极性更高,而且可以使较高层次的员工危机感更强。
3、人力资源成本更低。使用派遣员工,亦可以通过人力外包,简化职能部门,提高综合管理效益;减少招聘费用,降低招聘产生的人事成本;散客通过市场化定价,降低派遣员工的薪酬支出;适可根据经营状况,随时增减员工数量,总体降低人力成本支出。
4、人事事务工作压力更小。派遣员工的招聘选拔、档案接转、社保缴纳、工伤处理、后勤管理、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均由派遣机构负责,不仅节约了成本,使管理更加专业、规范,而且彻底解放了人力资源部,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对核心人才的管理和服务。
5、合理避税。我们签定人才派遣协议后,工人工资和保险费开具的是劳务费发票,可以抵国税,减少企业负担。
6、对实际用工单位可以避免故固定期合同的风险。
7、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和核心竞争力。
8、降低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舒缓资金安全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爬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和人才派遣则可以较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Q
用工单位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A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Q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几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吗?
A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Q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快到期,需要提前多久提交延续申请?
A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Q
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向本公司派遣劳动者?
A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人数限制吗?
A
有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Q
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不同的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A
不可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Q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在无工作期间,工资应怎么支付?
A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A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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