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工厂午休被强奸,男子侵犯过程中因病去世,女子被告上法庭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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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和我谈恋爱,那我只能生米煮成熟饭了”,一个小伙子在追求漂亮姑娘的时候如是说道。
姑娘在遭受到男子侵害的时候奋力反抗,但是没有想到出了意外,小伙子一命呜呼。在报警之后,警方却对姑娘实施抓捕。
明明是姑娘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什么反而被抓?难道遭到侵害时不能反抗吗?
久追不成起歹念,恼羞成怒欲强奸
案中想要侵犯姑娘的男子叫李某,李某是电子厂的一名员工,已经在电子厂工作三年了。家里面一直在催他找个女朋友,因为在村子里面,比他年龄小的人,孩子都会打酱油了。
每年春天,电子厂就会招聘新员工入职。为了实现早日找到女朋友的目标,李某每天只要一有空,就会在负责招聘的办公室里面转一转,看看新来的女孩中有没有自己喜欢的。
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半个月之后,他终于遇到了一个中意的女孩儿。
通过查看招聘简历,他了解到女孩叫周某,今年24岁,但是本人看起来却像是18岁的小姑娘。
一张小脸十分稚嫩,皮肤白里透红,就像是一只惹人垂涎的桃子,让人真想一口吃掉。
看到周某第一眼,李某便钟情于她了。于是,四处打听周某被分到了哪个部门工作。最后确定周某被分配到了仓库,这正好如李某的意,因为他平日里的工作就是和仓库打交道。之后,李某时不时到仓库来,还和周某套近乎。
而周某是个十分认真保守的人,24岁的她,虽然交过了几个男友,但是都没有能够结果。
她长得漂亮,在整个电子厂里面都是佼佼者,对她有兴趣的远远不止李某,好几个男孩子都想着追求她,但是都被周某委婉拒绝了。
李某骨子里不愿意认输,越是有挑战反而激起了他的兴趣,别人被拒绝就选择了放弃,但是他不怕被拒绝。烈女怕缠郎,大不了就一直跟周某纠缠下去,死缠烂打对他来说只不过是小事一桩。
以前他所交的女朋友基本上都是这样追求来的,只不过在一起时间久了,李某就玩腻了,最后分手。
李某在追女孩方面奉行“生米煮成熟饭”,不管是什么女孩,只要搞到手了,之后女孩子自然会百依百顺了。因此,李某时常去仓库转悠,寻求适当的机会。
某一个周六中午,仓库里面其他工作人员下午都请假回家了。正值午休时刻,李某到仓库来,发现仓库里面只有周某一人,于是他贴上去说要跟周某谈恋爱。
周某进厂也好几个月了,知道这个人是个流氓,根本就不值得深交,于是又拒绝了他。
李某这次忍无可忍,看到仓库里面没有其他人,直接将周某拉到了监控死角,接着就想要强吻她。
周某赶紧把头扭向一边,但是两个人之间力量相差较大,周某的扭动完全没用。被欲望冲昏头脑的李某,直接将周某的衣服脱掉,同时也快速地将自己的裤子脱掉。
面对李某这样的举动,周某惊恐万分,使出全身的力气进行反抗,同时将自己的双手抵在李某的胸口之上。
在两人相互拉扯的过程之中,李某突然感觉到胸口传来一阵剧痛,随后便捂着自己的胸口慢慢地倒在了地上。
周某看到此种情况,立马把自己的衣服穿好,蹲下身子,接连拍打了几下李某,可是李某却一动不动。
周某吓得魂飞魄散,以飞快的速度跑出仓库,在走廊上撞到了一个保洁大姐。
周某指着仓库的方向支支吾吾地说不出话来,保洁大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儿,便跟随她一起进了仓库。
两人到了李某倒地的地方,发现李某已经完全没有气息了。随即,两人拨通了报警电话。
而李某为何会在欲侵犯周某的过程中胸口剧痛死亡呢?明明周某的力气小,对李某也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这一切都要从几个月前说起。
仗势欺人生事端,心脏受伤未治疗
李某在电子厂是出了名的小地痞,因为其是本地人,老是表现出比外地人有优越感,在工作的时候经常欺负老实的外地人。
后来,厂里面又来了几个外地的小混混,他们刚开始的时候互相排挤,谁也看不惯谁,时不时还会产生摩擦,但是厂里有规定,不允许员工打架斗殴,因此大家也都保持着表面上的和谐。
但是,这样的和谐终究是各方妥协下的和谐,最终还是会被撕破。
某个周末,李某回家看望亲人,回厂的时候夜幕已经降临,外地混混便埋伏在他的必经之路上。
当李某走到离工厂还有1公里左右的没有路灯的小路上,几个黑影突然窜了出来。李某被围在中间,他们拿着棍棒就要打李某。
李某手上也没有东西,但是看到对方人多势众,知道自己根本就不是对手,于是倒地将自己抱成团来保护自己。
等到几个人发泄完之后,李某好久才抬头观察,想看看到底是谁想害他。
刚抬起头,其中某个人就将他衣领拽住,一把提了起来,同时那人身边的人用棍子捅了他心脏的位置。
那人警告道,“小子,以后在厂里不要再那么嚣张!”说完之后便扬长而去了。
李某在地上躺着,好久都缓不过神来。他只觉得呼吸困难,胸口像是被堵住了一般。
但对于李某来说,打架是常有的事,他已经习惯了,受点伤很正常。他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想着去医院检查。只是请了几天假,在宿舍休息。
几天之后,他还是觉察到自己有心悸的迹象,心脏偶尔跳得很快像是要从嘴里面跳出来一样,偶尔又跳得很慢,呼吸都快要接不上了。
迫于无奈,只好让朋友陪他去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出来之后显示,他的心脏在斗殴之中被木棍击中,受伤严重,需要做手术才能康复。
但是,手术费用需要十几万,作为一个普普通通在工厂打工的人,李某每个月的工资都入不敷出,怎么可能还有钱做手术,于是问了下医生有没有相对保守的治疗方式。
于是,医生便给李某开了养心脏的药,其中还包括了速效救心丸以备不时之需。
这件事也就这么过去了,李某想着自己年轻,身强力壮,过了些日子,身体似乎也没什么感觉了,便不再重视这件事了。
谁知道,这一不重视竟直接断送掉自己的性命。
一审裁判欠公道,正义判决终来到
警察在接到报警电话之后,立马赶到现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勘察,并对李某的尸体进行了尸检,确定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
几个月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多方调查,法院认定李某在死亡之前对周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因为其身体突发疾病而未遂。
李某的死因是因为在曾经的打击之中造成了严重的心脏疾病,而周某是在面对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时进行激烈反抗诱发李某心脏疾病的,造成了对李某人身权的侵害,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因为李某死在工厂之中,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家属抚恤金60万元。
对于这样的裁判结果,周某表示无法接受。周某自己本就是受害者,作为受害者却因为没有配合李某的强奸行为导致侵害人死亡,因而获刑。因此,周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本身就是受害者,受害者在面临侵犯的时候防卫是本能。
周某对李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晓,男子突发心脏病,即便她没有施救,但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无罪释放。
【律师说法】
李某年纪轻轻,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竟然不择手段,最后在侵害他人的时候触发自己的身体疾病导致猝死,实在令人唏嘘。如今证据清晰、事实清楚,作恶者李某虽然无法被法律制裁,但依旧触犯了刑法。
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分析一下,周某和李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厘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人身权利中的性自主权利。
本案中李某已年满二十五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也有故意侵犯周某的意图,在客观上李某将被害人周某以暴力的形式拖到没有监控的地方,压制周某的反抗,脱下自己的裤子和周某的衣服,表明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强奸行为。
其结果虽然没有造成周某人身权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但犯罪的中断并非李某自发中止自身的侵害行为,而是因为突发疾病,犯罪未遂。
综上,李某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由于李某以突发疾病死亡,因而不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但其生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二、周某的反抗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吗?应当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界定区分?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在防卫的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界限,对行为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将以上法条和正当防卫要件结合,可以得出《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从主体上而言,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
主观上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对象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
所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
在本案中,周某作为强奸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在主体上是符合要求的。对象也是正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李某,即不法侵害人。
针对李某的暴力侵犯行为,周某将双手抵在胸前,对李某进行推搡,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实施侵犯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防卫意识和目的。
李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强奸,周某也是在李某正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进行防卫的,在事后甚至还企图进行救治,在防卫时间和程度都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的。
因此,周某的种种行为表明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防卫,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正在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特别是对于正在遭受暴力侵犯人身权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对其设定较高的防卫标准,让其在防卫的过程中束手束脚,对其是一种不恰当的苛责。
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当一个人在承受紧急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时,不可能保持高度清醒,还考虑到施暴者的利益。
而提高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无疑会让受害人无法投入全力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难免本末倒置,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和追求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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