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招聘!报名截止时间:7月14日!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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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3年公开招聘专职调解员公告

为切实抓好诉源治理工作,减少诉讼案件增量,解决案多人少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专职调解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资格审查、技能测试、体检、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二、岗位职责

专职调解员主要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工作。包括:

1.制作收、结案台帐,并完善台帐信息。

2.接收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移送的诉前调解案件后,征求案件当事人是否接受诉前调解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地点调解。

4.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书。

5.需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做好录音录像。

6.送达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7.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8.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9.将调解成功的案件整理、装订、归档,并移送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院档案室。

10.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附卷,连同调解笔录等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11.参加人民法院业务学习培训或业务指导。

12.完成院、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和政法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

2. 熟悉国家政策、了解社情民意,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具有一定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能草拟法律文书、汇报材料及报告。

4.熟悉电脑,能自行打印法律文书、汇报材料及报告。

5.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专业背景、法律工作经历或基层调解经历者优先。

6.具有剑河县户籍或剑河辖区常住人口(常住两年及以上)。

7.年龄:22周岁以上。

8.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并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曾因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被有关部门、单位辞退的。

3.曾因在公务员招录、应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为取得报名资格伪造有关证件、隐瞒有关事实、编造有关信息的。

5.应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材料

1.实行现场报名,具体时间:自本院正式发出招聘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每天8:30—17:30。

2.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原离、退休单位工作经历证明。

(3)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居住地社区(街道)或村(居)委会就业经历证明。

(二)资格审查及文字功底、写作功底及电脑技能测试

报名时,由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现场测试,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告登记。

(三)体检

技能测试结束后,经院党组研究,按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进入体检人员根据我院的通知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体检不合格的实行递补体检。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政审

体检合格后进入组织审查,组织审查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由政治部组织实施。

(六)录用及辞职辞退

1.经政审合格后,签订试用合同、聘用合同。

2.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内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相关规定及本院规章制度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单位裁员或因工作性质需要,不再设立调解岗位的,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需要取消该调解岗位的,本院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七)递补

被录用的专职调解员因试用期内未能胜任工作,或试用期满后自行辞去调解员职务,或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本院单方解除合同的,从技能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递补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薪酬待遇

1.每月完成诉前调解任务5件的,保底工资2000元。

2.每月未完成保底调解案件任务量则无保底工资,按照实际完成任务量每件400元计。

3.每月完成5件以上的,实行保底薪酬与个案奖励制,计算方式为:保底工资2000元+第6件起的个案奖励。个案奖励:调解成功(含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生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案件)每件奖励160元,调解成功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不进入执行程序的每件另奖励100元。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调解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六、疫情防控要求

应聘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技能测试、体检、政审及开展调解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

七、办公条件及地点

专职调解员办公地点以剑河县人民法院机关所在地为主,调解案件时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到派出法庭、有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的方式。

法院为专职调解员提供场地、电脑、打印机、空调、饮水机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

八、未尽事宜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855-5226980 

0855-5226999

河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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