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编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单位招聘!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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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简称宏观院)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研究机构,下设经济研究所、对外经济研究所、投资研究所、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所、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能源研究所、综合运输研究所、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及杂志社和学会、研究会等代管挂靠机构。主要为中央宏观经济决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心工作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2015年11月经中央深改办批准,成为第一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根据工作需要,2023年度(第二批)计划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7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表。
备注:上述专业设置主要依据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学学科专业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二、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文字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报考政策研究岗位的考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
(七)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招聘对象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符合北京市落户条件的人员;
(九)报名年龄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政策研究岗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至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限未满的;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仍在影响期内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2. 报名方式:登录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招聘报名网站,选择招聘岗位进行报名。网址:http://hr.amr.org.cn:9000/
3. 报名材料:
(1)登录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要逐项填写,无内容项要注明:“无”,报名表右上角需上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最底栏需上传电子手写签名;
(2)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3)已取得的所有学历及学位证书,留学人员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相关材料;
(4)户口本扫描件,包括首页、本人页、户口本变更页(如有)。
(5)其他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请将上述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至报名系统中的“附件栏目”。
4. 有关要求:
应聘人员每人仅可报名一个岗位,不按上述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应聘人员提交上述材料,即表示对所有填写及提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不实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报名时间以在报名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时限提交报名材料的或截止时限报名材料提交不全的不能进入资格审查环节。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者资格条件线上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者,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应聘者参加考试,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须达到1:5,达不到该比例的,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
(三)考试和面试
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60分的,不可进入面试。根据各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考生与岗位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不足5:1的按实际人数进行。进入面试人员应以邮件的方式进行参加面试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所产生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体检和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岗位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体检和考察不合格的,视情况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根据规定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电话咨询。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1013室
邮政编码:100038
咨询电话:(010)63908060、639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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