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班后的第一天,按照公司的要求,高某将银行卡里收到的两笔款项先后从银行取出,共计20万元左右。取款后,又按照公司“领导”的吩咐,将所有现金如数转交给了等候在银行门口的公司“同事”。
“从应聘,到所谓的上班,高某全程都是通过社交软件跟他以为的公司领导联系、沟通,从始至终都没有去查看过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就连接应他的‘同事’其实也是伪装的。”张渊告诉记者。
高某以为的“同事”在将现金拿走后,便没有和他有过多交流,而高某还一直沉浸在工作第一天的满足感之中。直到当天下午,他便接到了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告诉高某,他的银行卡有大额资金往来,存在洗钱犯罪的嫌疑,提醒高某及时咨询公安机关。
“高某当时不以为然,因为他觉得自己的工作内容就是帮公司完成交代的任务。到了第二天上班时,公司又让高某再提供另外三张银行卡,不能再用前一天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时,他才联想到前一天客服的提醒,这才有所警觉。”张渊告诉记者。
高某的警觉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公司“领导”告诉他,他银行卡内的欠款都是生意伙伴转来的保证金或者赔偿款。而且高某在取钱时,也留意到,银行转账单据上明确备注了有的款项是“保证金”,有的是“赔偿款”,这就让他彻底打消了所有的顾虑。
就在上班第二天连续取了三笔款项后,高某接到了自己一张银行卡被冻结的短信后,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沦为了犯罪分子的进行洗钱的“工具人”。于是便选择就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高某他有反诈意识,但是他误以为只要自己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就不存在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帮助他们实施诈骗的可能,所以他对‘两卡’犯罪认识还是有误区。”张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