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启动啦,2月13日开始报名(附问答)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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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参加今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小伙伴们,我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启动啦!市人社局介绍,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报名与笔试工作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报考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0:00至2月17日16:00。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栏目。招聘简章及其他附件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一、

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详见附件1《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

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13日10:00至2月17日16: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岗位等)。报名网址为: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栏目,报考人员可使用随申办APP扫码登录或注册账号后进入系统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10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意向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稳慎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成功报考岗位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为提高考试资源的利用率,请勿无故缺席考试。

重要提示:请合理安排报名时间,以免因网络拥堵影响报名!

3.准考证下载时间:2023年3月23日10:00至3月24日16:00,报考人员应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4.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确认。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诚信承诺书,并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

考试方法和内容

1.考试方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内容详见附件3《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大纲》。

3.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定于2023年3月25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23年4月27日10:00起公布,报考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5.招聘单位对通过面试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报考人员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因体检、考察原因未通过或本人主动放弃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的,招聘单位确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报考人员依次递补。

6.面试一般于成绩公布一周后陆续开始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不再通知。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准考证、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四、

其他事宜

为保障广大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将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必要的措施。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报名系统考试健康防护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遵守考试现场管理,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体检、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和要求执行。报考人员通过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和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由用人单位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事业单位招聘”栏或各区政府网站等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

各类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详见附件2《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技术咨询电话:38919099

咨询时间:考试报名期间每天9时至17时

热点问答

一、

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两个科目合并为一个题本,全部采取闭卷纸笔考试方式,考试时限共150分钟。

考试大纲详见公开招聘公告。

考试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原则上,报考区属岗位的人员安排在报考岗位所在区参加考试;报考市属岗位的人员安排在报名时选择的意向考区参加考试;如遇报考人数超过考区限额,将统筹调整安排。报考人员应做好远距离参加考试的准备。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二、

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0:00至2月17日16:00,报名网址为: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栏目,报考人员可使用随申办APP扫码登录或注册账号后进入系统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10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意向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稳慎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自行更改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成功报考岗位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为提高考试资源的利用率,请勿无故缺席考试。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同时还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例如:本科毕业后就业,后来又考上全日制的研究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只能选其一。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毕业人员。

四、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当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五、

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事业单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

六、

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最低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如,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为一年,报考人员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报考人员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七、

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均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

(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其中,“应届”是指将于202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报考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五)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六)报名时间结束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名信息。

注意: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八、

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详见公告附件《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

九、

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十、

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100KB以下。(温馨提示:如因照片质量问题影响笔试的,责任自负)

十一、

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后,务必在2023年3月23日10:00至3月24日16:00,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十二、

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者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报考人员完成信息填报和岗位选择并成功提交后,系统页面显示报名成功的提示信息,方可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报考人员错时报考。

(七)报名系统不支持手机、平板等移动端。

十三、

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手机、智能手表、书籍、纸张、笔记、及各种电子、通讯工具和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和计算器。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点无停车条件,请报考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八)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四、

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报考人员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

(三)报考人员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五、

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六、

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七、

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23年4月27日10:00起公布,报考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八、

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岗位要求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报考人员依次递补。

十九、

面试什么时候进行?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一般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后开始组织。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二十、

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

报考人员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广大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将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必要的措施。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报名系统考试健康防护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遵守考试现场管理,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人员实行检查。

4.暂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二十二、

本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方式采取什么形式?

答:今年仍采取集中招录和分散招录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一次笔试,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二十三、

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详见附件《上海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技术咨询电话:38919099

咨询时间:考试报名期间每天9时至17时

资料:市人社局 转自: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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