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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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21〕22号)、宁波市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甬残联〔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认定办理公告如下:依法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经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一)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派遣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有效期内浙江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派遣单位应协助接收单位提供):(二)《宁波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三)《宁波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附件2);(四)接收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协议中须含所派遣的残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并附协议双方盖章的派遣残疾人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派遣残疾人有变化,须修订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接收单位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一并上传以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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