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招281人,教师岗63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核准2023年度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用编计划的通知》(枣机编办〔2023〕5号)以及《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枣阳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8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281名。
(二)招聘岗位:详见《枣阳市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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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公告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由枣阳市人社局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择优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考试的报名、初审、缴费和打印准考证均通过枣阳人事考试网(www.zyrsksw.org.cn)进行。
2、报名时间
2023年4月17日9:00至2023年4月27日17:00。报名窗口于2023年4月27日17:00准时关闭。届时,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将无法修改、提交个人信息。因此,请尽量将报名、补充资料等操作提前,不要在临近窗口关闭时操作,避免报名失败。
3、报名办法
(1)笔试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由枣阳市人事考试院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方可参加笔试。考试报名通过市人事考试院报名系统进行,每人只限报一个岗位,如果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考资格。考生应在2023年4月17日9:00至2023年4月27日17:00期间登录枣阳人事考试网,如实填写有关报名信息。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工作经历”在资格复审时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网上报名时不审核工作经历,请考生务必按报考资格条件报名。如考生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报名所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时要上传个人照片(近期红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出报考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报名序号,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审核是否通过和缴费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请注意保存。如果因为填报信息不完整、照片未上传等原因导致没有通过审核的,可以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再次登陆系统重新填报相关信息后再提交(具体操作见附件2)。
(4)查询初审结果与报名缴费、确认。2023年4月17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7:00,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5)准考证打印时间。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23年5月8日9:00至5月13日9:00期间,自行登录枣阳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如遇特殊情况对笔试时间进行调整,准考证打印时间同步推迟。请广大考生理解、支持、配合,及时关注枣阳人事考试网。
(6)考生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笔试
1、笔试内容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与《综合应用能力》两科;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考试内容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附件3)。
2、笔试时间、笔试地点:笔试初步定于5月13日上午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信息,避免错过考试时间或走错考试地点。
3、考生应提前关注考试当天天气、考点附近交通状况等,做好出行和饮食规划。
4、笔试加分。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要求,截止2023年7月31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简称“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增加5分。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三项目”人员中已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须主动下载填写《枣阳市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见附件4),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枣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枣阳市人民北路41号市人社局2楼)办理笔试加分手续,签订加分登记承诺书(附件5),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加分。
5、笔试成绩通过枣阳人事考试网发布。笔试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试结束后根据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人社部门共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