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人!姜堰区招聘教师!正在报名!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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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基础,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姜堰区教育局将赴相关高校招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紧缺学科教师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25日至2005年5月10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7.具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
8.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校园公开招聘义务教育学校高层次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9.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公开招聘由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通过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报名采用网上(邮件)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进行,公告发布后各岗位开始接受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23年5月8日。
1.报考人员填写《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校园公开招聘义务教育学校高层次教师报名表》(附件2),表格和资格审核所需要的材料扫描件打包发送至所报考学校报名邮箱进行报名,打包文件名格式为“校园招聘+应聘学校+岗位名称+姓名”。招聘单位将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邮件告知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须在报名24小时内登录报名邮箱,确认是否收到招聘单位的回复,如未收到,须电话咨询予以确认。因延误或未送达指定报名邮箱,视为未网上报名。请报名成功考生保持通讯畅通。
2.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14:30-17:00),地点:南京市白金汉爵大酒店203会议室(南京市栖霞区玄武大道888号)。
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核,须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①《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校园公开招聘义务教育学校高层次教师报名表》(附件2)。②本人有效身份证。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空白《就业协议书》(采用网签的应聘人员提供未网签的实时网页,报名时提供未网签的截图)。④成绩表原件(须有高校教务部门印章)。⑤教师资格证(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提供本人在2023年8月31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承诺书)。
3.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和相关要求,按公告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在招聘全过程对自己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资格审核贯穿招聘活动全过程,凡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岗位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聘用等资格。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发放准考证。
4.报名结束后,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三)考试
1.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采取模拟上课的形式,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考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考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2.考试时间:2023年5月11日,地点:南京市白金汉爵大酒店(南京市栖霞区玄武大道888号)(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四)现场签约
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确定。现场签订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考察
对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报考者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就业协议书正式生效。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选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就业协议书作废,空缺岗位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考试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确定。办理聘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材料与招聘岗位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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