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员把消防队和劳务派遣公司给告了,法院这样判决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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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0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J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L因与被上诉人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平谷消防队)、北京J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杜丽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L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萌,被上诉人平谷消防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上诉人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书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依法改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51981元;
2.依法改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367975元;
3.依法改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238元;
4.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谷消防队、J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L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前后矛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核算有误,判决自相矛盾。
(一)一审法院判决平谷消防队、J公司向L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742.6元,该数额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依据仲裁裁决书第3页最后一段“本委认为”部分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1行之表述,之所以判决支付2742.6元法定假节日加班费差额,是因为仲裁阶段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总天数是7天,又由于J公司已按日向L支付了270元加班费,所以裁决扣除已支付的加班费后按照L日工资标准,向L补发7天未支付的加班费差额2742.6元。L认为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足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可仲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一审过程中,L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补发工资表,J公司提交了工资表。依据以上两份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总天数共计23天,J公司均按照每日270元标准支付了部分加班费。
L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可仲裁裁决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计算方法,那么针对一审阶段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的1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也应该判决补足应付未付加班费差额。故L认为,一审判决最终仅判决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以工作内容少为理由,支持平谷消防队、J公司肆意克扣L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第5页第二段倒数第4行至第5行“L按照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主张加班费不合理”,L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种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L作为消防员,最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执勤待命以及实施救援,至于上课、训练、检查车辆器材都属于附属任务。不论工作日还是法定节假日,L的主要工作任务都是一样的,而且法律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由工作量决定。因此L有权要求平谷消防队、J公司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第二,L与J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即L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但L的实际工作情况却是被要求24小时在岗待命。L白天需要按照作息时间表参加平谷消防队安排的学习训练任务以及随时突发的救援任务,工作满8小时后仍被要求留在营地待命,等待执行突发的救援任务。L认为平谷消防队要求L24小时上班的安排明显违背了标准工时制的约定,应当向L支付延时加班费及周六日加班费。
平谷消防队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L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J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L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L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L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延时加班费251981元;
2.判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L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367975元;
3.判令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L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23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4月1日,L入职J公司,被派遣至平谷消防队工作,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L与J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L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日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L入职后,每月工资为5498元,其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驻勤工资、高危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防暑降温补助、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L执行上2天休2天的工作制度,自2020年8月以后执行上4天休2天的工作制度。在工作日,L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训练、学习和执勤,中午可以午休,晚上正常休息,但不能离开营区,如果需要救援就要出勤。
L提交的训练表显示,L6点起床,6点10分出操,7点整理内务,上午8点半到10点半上课,下午2点起床,2点10分整理内务,2点半到4点半上课,4点半交接班,5点半检查车辆器材,其余的时间在营区待命。
如果轮到周六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安排上课和训练任务,只是在营区休息和备勤,周六上午要检查车辆器材。L工作期间,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工作,单位支付每天270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
L工作期间,J公司按照前述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并为L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L认为其上班时每天24小时均属于工作时间,J公司和平谷消防队拖欠其加班费,向平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1.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延时加班费251981元;
2.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367975元;
3.平谷消防队、J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238元。
2021年8月24日,平谷仲裁委作出裁决:
1.J公司支付L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742.6元;
2.平谷消防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回L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平谷消防队、J公司称L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且L与J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L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故对平谷消防队、J公司的该项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L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该工作岗位不能像其他工作一样准时上班,按时下班回家,而是需要值班备勤,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急抢险等任务。L值班备勤时虽然不能回家,但可以正常休息,并无工作或者学习、训练任务,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根据双方对L工作日安排的陈述,L在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其要求J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L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平谷消防队安排L执行上2天休2天以及上4天休2天的工作制度合理,L每周休息超过2天,其主张周六日加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L轮到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平谷消防队除遇周六安排上午检查车辆器材外,并不安排上课和训练任务,L只是在营区休息和备勤,且J公司已按每天270元标准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L按照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主张加班费不合理。鉴于平谷仲裁委裁决J公司支付L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数额,不低于L应得数额,且J公司、平谷消防队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J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L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742.6元,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L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L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该工作岗位不能像其他工作一样准时上班,按时下班回家,而是需要值班备勤,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急抢险等任务。
L值班备勤时虽然不能回家,但可以正常休息,并无工作或者学习、训练任务,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根据双方对L工作日安排的陈述,L在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其要求J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L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平谷消防队安排L执行上2天休2天以及上4天休2天的工作制度合理,L每周休息超过2天,其主张周六日加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L轮到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平谷消防队除遇周六安排上午检查车辆器材外,并不安排上课和训练任务,L只是在营区休息和备勤,且J公司已按每天270元标准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L按照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主张加班费不合理,不应予以支持。
鉴于J公司、平谷消防队未向一审法院起诉,视为同意仲裁结果,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L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L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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