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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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用工单位放假。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张某2020年5月部分工资及6月份放假期间工资。
张某以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判定:
对于张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
张某所诉的放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均非由用工单位造成,用工单位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故不存在该条款关于连带责任规定的适用前提。劳务派遣公司如认为用工单位未按照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向其支付派遣员工放假工资,应向用工单位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等。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并不是要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只有在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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