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印发《新增村卫生室评估工作补充说明》的通知
2023-05-05
各相关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村卫生室评估工作,依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1号),结合我市新增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制定了《新增村卫生室评估工作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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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增村卫生室评估工作补充说明
一、 下列申报材料村卫生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一)医疗器械相关材料
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级单位分配给本机构的器械相关材料,如:医疗器械材料汇总表,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设备生产商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如有放射设备需提供放射设备安全证复印件,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护士、药师、医技人员相关材料
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护士、药师、医技人员材料。
(三)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住院、口腔类机构相关材料
村卫生室不涉及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住院,申报材料不需提交: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住院床位信息汇总表。
村卫生室不开展口腔科医疗服务的,申报材料不需提交、现场评估不需查看:口腔类机构相关情况。
二、 下列申报材料可由村卫生室上级单位提供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信用报告
(四)其他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
其中医保专(兼)职人员可以由村卫生室上级单位医保人员兼职。
(五)财务管理
现场评估需查看:村卫生室上级单位的财务账册和统计表等材料,其中应包含村卫生室相关内容。
(六)药品管理
现场评估需查看:村卫生室向上级单位领用药品记录,上级单位药品出库单。
三、 下列申报材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
(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材料
依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1号),应由区卫生健康委对村卫生室设置、乡村医生配置以及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材料。
(二)财务管理
申报材料需提交: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符合国家规定承诺书,现场评估需查看: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材料。
(三)医师
1. 执业医师(含多机构执业医师)
机构有执业医师的,申报材料需提交: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
现场评估需查看: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多点医师备案材料。其中,执业证上的执业地点应为村卫生室上级单位。
2. 乡村医生
机构有乡村医生的,申报材料需提交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
现场评估需查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执业书》。其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应为本机构或村卫生室上级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执业书》上如未标注执业地点,需提供乡医和上级单位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医师在岗情况。
(四)药品管理
现场评估需查看:村卫生室当前药品、耗材的盘点表,现场抽取5-10种药品或耗材,盘点系统中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
四、 其余评估项目
评估合格标准见《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