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名单》的通知
2023-03-22
赣医保办字〔2023〕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2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5号)等政策要求,我局开展了新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遴选工作,现将《江西省新增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谈判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对新进入目录的108个谈判药品,确保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定点零售药店配备,更好地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对原谈判药品,仍按原分类结果纳入“双通道”管理。在谈判药落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 附件:江西省新增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名单.pdf
- 政策解读《江西省新增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名单》 [2023-03-22]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