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2023-04-21   


津医保局发〔2023〕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确保长护险基金使用高效和规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制定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长护项目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长护险基本服务范围

 

长护险基本服务范围通过制定《长护项目目录》进行准入管理和动态调整。《长护项目目录》包括生活照料类和医疗护理类(附件1)。纳入《长护项目目录》的基本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可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优化长护险基金支付方式

 

根据长护险服务类别,坚持科学合理、易行高效原则,不断优化长护险基金支付方式。长护险基金对于居家护理,实行按服务包付费为主的支付模式;对于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为主的支付模式,提高基金使用效能。

 

三、做好长护项目目录执行工作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时,应按照《长护项目目录》相关项目内涵和标准,结合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提供全部居家护理服务的,按照《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全护包》执行(附件2);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执行(附件3),在此基础上同时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专业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执行(附件4)。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时,应指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与之签订协议。

 

四、加强对长护服务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加强对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管理,同时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实时定位、视频稽核、电子签名等创新技术在日常服务检查管理中的应用,并建立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等机制;对于机构护理服务,要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日常巡查,确保真实服务。各区医保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做好辖区《长护险项目目录》执行统筹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和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2027年12月14日废止。

 

附件:

1.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

2.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全护包

3.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

4.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

 

市医保局

2023年4月21日


  1. 附件1-4.xlsx

  1. 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1]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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