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3-04-11   


津医保规〔2023〕1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滨海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服务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完善我市长护险委托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确定委托经办机构

 

市医保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长护险宣传培训、失能评估、协议管理、费用核查、日常检查、档案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参与委托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应依法成立且具有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并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鼓励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整合资源参与长护险委托经办服务。委托经办公开招标的首轮标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后标期为两年。新招标确认的委托经办机构,应做好对上轮次委托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等的平稳承接,确保委托经办业务有序衔接。

 

二、优化委托经办机构服务体系

 

综合考虑参保人员、重度失能人员分布情况,将全市划分为六个片区,并在每个片区确定一家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委托经办服务工作,六个委托经办机构共同组建市长护险服务中心。市医保中心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建立与我市长护险经办服务相适应的委托经办服务体系,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经办力量,科学设置服务岗位,并统一规范服务场所设置和经办服务规程。

 

三、强化委托经办服务费管理

 

医保部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具体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市医保中心预留一定比例委托经办服务费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具体预留比例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委托经办机构应对委托经办服务费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完善长护险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根据长护险基金使用情况,市医保中心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基金,并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委托经办机构按月提出支出计划,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完成长护险基金划拨。委托经办机构应对长护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基金结余全部返还市医保中心。

 

五、做好长护险系统支持

 

完善长护险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筹集、失能评定、待遇支付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支持委托经办机构开发委托经办业务系统,满足日常监督检查、运营管理等需要,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控制信息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外泄和滥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六、强化长护险运行管理

 

市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对委托经办机构招标承诺事项兑现情况的跟踪落实。委托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对重度失能人员的检查巡查,发现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或重度失能人员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及时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2027年12月14日废止。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3年4月11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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