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3-03-14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和《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人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 审查范围、方式及时间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为A+级(优秀)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审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随机抽取150家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三)时间安排
1.通知用人单位阶段:3月15日—3月31日
2.用人单位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8日
3.审查阶段: 5月4日—6月30日
4.总结阶段:7月1日—7月15日
三、审查内容与原则
依据《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聚焦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重点审查劳动合同履行和订立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休息休假及福利待遇发放等情况。对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和2020年被评为市、区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只作登记认定。
市人社执法总队将抽取的用人单位名单告知各相关区,避免出现重复审查现象。在各区已经开始书面审查登记认定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查。
四、执法人员配备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分为3个小组。一组赵然、刘颂、杨瑞、马波、邢强、李培菊;二组解国强、郑岩、陈勇;三组赵公明、王忠辉、姜玉刚、杨晖、刘亚梅;
五、审查方式与步骤
(一)通知审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邮寄和网络信箱传输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用人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tj.gov.cn/)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附件。
(二)单位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将有关书面审查材料报送至市人社执法总队政务邮箱。
邮箱地址:
srsjjczdzfyzd@tj.gov.cn(执法一支队);
srsjjczdzfezd@tj.gov.cn(执法二支队);
srsjjczdzfszd@tj.gov.cn(执法三支队)。
(三)审查材料。市人社执法总队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四)立案查处。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认定总结。审核后,对用人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合格(A),整改合格(B),不合格(C),同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执法形式,是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分类监管,强化结果运用。书面审查体现劳动用工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参加书面审查情况录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并进行分类监管,作为评先、评优及招投标等提供劳动保障征信证明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严格审查,紧盯整改落实。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未按照要求报送材料或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手,切实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四)优化网上流程,完善信息管理。推进“互联网+人社”工作,指导用人单位通过政务邮箱报送书面审查有关资料、网上审查登记。书面审查相关数据要全面、准确、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平台,确保书面审查信息与信用等级信息双确认、书面审查户数与信用等级评价覆盖户数双提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3月15日
- 附件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docx
- 附件2:2023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docx
- 附件3:填表说明.doc
- 附件4:随机抽取150家用人单位名单.doc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