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3-02-10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决定对2022年度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审查方式
审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网上报备审查方式进行。
三、审查时间
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审查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2022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审查程序
(一)网上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22.82.215.217:9921/pc/index.html)登录或注册账户,依次点击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记录业务办理。
各用人单位可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主页下载操作手册,查看书面审查网上报备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
(二)网上审查
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结果作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查报备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A级,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实行跟踪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网上审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情形的,予以通过,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出3次以上(含3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2023年5月31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压实责任,及时申报,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和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二)本次书面审查结果将作为2022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书面审查完成后,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7号)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评级。对提供的信息数据不真实,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将作为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七、联系方式
(一)软件工程师(负责平台登录、账号注册、密码找回、系统操作等问题)
联系方式:17799306108 17799308058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有关事宜的说明、解释等工作)
联系人:阿布都克依木江•阿布里克木
联系方式:0991-468583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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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