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将部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3-03-31   


冀医保函〔2023〕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23〕5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冠治疗药品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临时性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以挂网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执行期间国家有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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