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3-05-07   


内人社发〔2023〕2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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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中从事研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申报研究员,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研究员岗位上;申报副研究员,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上;申报助理研究员,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上。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能力

 

1.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副研究员从事研究和专业学习的能力。

 

(三)学术科研业绩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课题2项。

 

2.以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本专业学术合著2部(完成的字数须在30%以上,作者排名前2位)。

 

3.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4.科研成果(作者排名前3位)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区直以上部门或盟市党委、政府采纳2篇,并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研究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或大部分转载3篇。

 

6.科研成果获优秀科研成果等级以上(包括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以上或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国家民委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结项成果优秀等级)(作者排名前2位)。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能力

 

1.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培养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学术科研业绩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课题2项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出版本专业学术合著1部。

 

3.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4.科研成果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区直以上部门或盟市党委、政府采纳1篇,并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研究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或部分转载2篇。

 

6.科研成果获优秀科研成果等级以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以上或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国家民委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结项成果优秀等级)(作者排名前3位)。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

 

1.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学术科研业绩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地市(厅局)级课题(项目)1项。

 

2. 独立或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3.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4. 研究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或被《新华文摘》(含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或部分转载1篇。

 

5.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省、部)级领导或盟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区直以上部门或盟市党委政府采纳1篇。

 

6.科研成果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二)学术科研业绩

 

1.按规定完成岗位科研工作任务。

 

2.能够比较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本专业研究资料。

 

3.参与地市(厅局)级课题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本专业相关,且为具备现职称以后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的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八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核心期刊是指哲学社会科学的主要期刊,一般是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中国核心学术期刊”等。

 

第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第二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9号)同时废止。


  1.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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