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3-04-20
内人社发〔2023〕1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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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播音主持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播音主持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播音主持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名称分别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其中,播音指导为正高级,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为副高级,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为中级,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为初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高一级职称须聘用到低一级相应岗位。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播音指导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四)申报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播音指导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对播音主持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2.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采编、制作或主持重大广播电视大会现场直播4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写播音主持教材或教学参考材料不少于3万字(本人编写部分)。
3.辅导或培训播音员主持人累计不少于200课时。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2次以上或国家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1次以上。
5.独著或以合著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者独著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3.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采编、制作或主持重大广播电视大会现场直播3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写播音主持教材或教学参考材料不少于2万字(本人编写部分)。
3.辅导或培训播音员主持人累计不少于150课时。
4.获得盟市以上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2次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1次以上。
5.独著或以合著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独著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2.掌握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3.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采、制作或主持县(旗)委和政府级以上组织的重大广播电视大会现场直播3次以上。
2.参与编写播音主持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不少于1万字。
3.参加辅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和培训教学累计不少于100课时。
4.获得盟市播音作品一等奖或省、自治区播音作品二等奖1次以上。
5.独著或以合著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者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专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十五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熟悉播音主持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含中级),须提交任现职以来(近三年)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10—15分钟的节目光盘1张。具体要求如下:
(一)音频文件采用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4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B。
(二)作品应包含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节目。
(三)节目光盘中应通过录音或字幕形式注明节目名称及播出的日期。
(四)重点展现参评人员的声音、图像,参评人员的声音或图像应不少于节目时间的6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播音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