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我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播音主持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五章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第十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二)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每年播音主持时间2000分钟以上,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区(县)级以上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1次,或重要直播任务、重要题材报道1次。
2.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大中型活动3次。
3.在播音主持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中,担任授课人1次。
4.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本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
第六章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二等奖以上2次。
2.完成市级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1次,或紧急、突发事件等重大题材的直播、报道任务1次。
3.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全市性大中型活动5次。
4.完成市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2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120课时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区(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满足播音指导能力业绩条件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七章 播音指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播音指导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无重大播出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2次或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一等奖3次。
2.完成市级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大会宣读、直播、报道任务3次,或紧急、突发事件等重大题材的直播、报道任务3次。
3.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全市性大型活动8次。
4.完成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教学任务,累计完成教学课时数20课时以上;或承担大中专院校播音教学任务,累计教学课时数120课时以上;或被聘为客座教授或博导或硕导。
5.独立或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主持过重大活动、重要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2年,且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播音指导:
1.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专业奖1次,或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一等奖2次。
2.主持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报道任务,受到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同相近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国家级播音主持专业奖指:中国播音主持金声奖、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国家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中国新闻奖等奖励项目。
市级播音主持专业奖指:重庆市十佳播音员主持人。市级非播音主持专业奖指: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重庆市广播电视优秀作品奖、重庆市新闻奖等奖励项目。
未设立等级的奖项视为一等奖。本条件中的获奖须明确奖励到具体人员,以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四)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五)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采纳、批示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与他人合著的专著(译著)、教材,须出具出版单位提供的本人所著部分及字数的证明;使用播音名或非本人身份证上姓名发表的论文,须出具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
(七)大、中型活动由评委会从地域、人数、主题意义、影响力、传播力等方面综合认定。
第十八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实行业绩代表作制度,代表作包括以下音视频作品:
(一)新闻播报(专题配音)、主持人节目和文艺作品演播(影视剧配音)三类作品,其中须有一类作品经公开播出。
(二)本人人物小传(本人出镜视频)。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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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重庆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