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图书事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市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管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六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

 

2.参与编写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2项付诸实施。

 

3.参与区(县)级以上大型活动,且该活动获得区(县)级以上集体(项目)奖2次。

 

4.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在全国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1次或专业成果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在全市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进行主题交流发言(含壁报交流)1次或专业成果获二等奖以上1次。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基层单位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内部刊物发表论文4篇;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9.独立公开出版图书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1部(5万字以上)。

 

10.获得授权专利1项。

 

第七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1条件之二:

 

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并取得本专业3名正高级专家签字认可。

 

2.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1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全市性大型活动,且该活动获得全市性集体(项目)奖2次。

 

4.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主研(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调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专业成果(排名第1)在全国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在全市性图书馆行业会议上获一等奖以上2次。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9.独立公开出版图书资料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1部(本人撰稿15万字以上)。

 

10.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11.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主研(排名前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次(排名前3)。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八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能力,能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造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使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以下1-5条件之一,同时满足6-10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类图书资料工作(含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社会教育,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图情研究等),并取得本专业3名正高级专家签字认可。

 

2.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管理制度,或品牌业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等。其中1项被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或2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全国性大型活动的策划和组织,且该活动获得全国性集体(项目)奖1次。

 

4.主持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技术创新成果,在专业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须经主管部门认定。

 

5.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其中1项被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或2项被区(县)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6.主研(排名前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5)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调研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市级单位(高校)2篇、基层单位1篇;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并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1部或参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8.独立公开出版本专业编译、点校整理作品2部(每部作品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9.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10.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2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次(均排名前3)。

 

3.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2部(本人撰稿40万字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是指有ISSN、CN刊号,可以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著作”要求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项以能体现个人名字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大型活动集体(项目)奖除外。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及以下单位。

 

(七)外省成果与本条件中成果的对应关系为:其他省级对应本市市级,其他地市级对应本市区县级。

 

(八)“全国性大型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国家文物局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大型活动。

 

“全市性大型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市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市级大型活动。

 

“区(县)级大型活动”由重庆市各区县宣传部、文化旅游委、文联、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区(县)级大型活动。

 

(九)本条件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管部门认定”“主管部门采纳”均要求提供可行性评估、项目方案、专家论证、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完成总结等佐证材料。

 

(十)“科研成果奖”指各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

 

(十一)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均需结项,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和省(部)级单位、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图书资料专业领域包括:

 

(一)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与保存。主要指文献采访、编目与典藏,文献整理、修复与复制,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等。

 

(二)文献信息借阅、查询及相关服务。主要指文献借阅和查询,阅读指导,知识信息服务和业务辅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文化志愿者管理,媒体营运和文创研发,未成年人和视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服务等。

 

(三)社会教育。主要指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与辅导,新媒体宣传推广,业务培训,阅读推广知识与信息素养教育等。

 

(四)现代技术运用与开发。主要指图书资料领域中的技术开发、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信息自动化管理等。

 

(五)图情研究。主要指研究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等,主要包括图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以及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组织、信息检索、信息分析、信息用户服务、图书情报机构管理、图书情报机构现代化与事业发展中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等问题。

 

申报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167号)同时废止。


  1.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

  1. 政策解读《重庆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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