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结合我市文博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文博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文博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文博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内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十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研究报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以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名义开展的专项业务工作。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10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藏品征集10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300件(套)以上,或公开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50张或文物摄影照片100张,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100件或保护项目3个,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2个,或参与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项目)2个。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5个调查、勘探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2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和布展、撤展工作,或参与完成5个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或参与推广大型陈列展示1个或中型陈列展示2个,或参与完成教育课程开发5个,或参与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10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10项,或参与完成2个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展示等工作。

 

5.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1篇,基层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内部刊物发表文博专业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3篇。

 

7.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8.获得授权专利1项。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取得馆员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地(厅)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5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征集3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800件(套)以上,或公开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拓片100张或文物摄影照片200张,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500件或保护项目5个(其中2个为主持),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3个,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5个(其中2个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1个大型或3个中型或6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10个调查、勘探项目(科技考古人员参与完成8个考古发掘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3个小型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完成讲解工作800次以上,或主持推广大型陈列展示2个或中型陈列展示3个,或主持完成教育课程开发5个并参与授课,或主持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15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20项(其中5项为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3个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3篇,其中应有1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8万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调研项目2项。

 

8.获得授权专利2项(排名前3)。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1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田野考古奖、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全国文物行业技能大赛等全国性奖项三等奖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第七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具备以下1-4条件之一,同时具备5-9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完成省(部)级一般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主持1项,主研须排名前3)。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鉴定8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征集5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藏品及资料建档1500件(套)以上,或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800件或保护项目5个(其中3个为主持),或主持完成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3个,或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5个(其中1个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5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科技考古人员参与完成10个考古发掘项目)。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陈列展示的内容或形式策划、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陈列展示的宣传方案、讲解稿编写,或主持推广大型陈列展示3个或中型陈列展示5个,或主持完成教育课程开发10个并参与授课5个,或主持完成社会教育、文化传播活动20个,或参与完成文创产品研发30项(其中10项为主持),或主持完成5个省(部)级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4篇,其中,市级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篇核心期刊,基层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有1篇核心期刊;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报告3篇,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15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调研项目2项。

 

8.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

 

9.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规程1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能力、业绩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3.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田野考古奖、全国博物馆讲解大赛、全国文物行业技能大赛等全国性奖项一等奖以上。

 

4.公开出版著作、教材2部(本人撰写50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

 

6.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概念或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三)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项以能体现个人名字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及以下单位。

 

(七)本条件中“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1个大型考古发掘项目可折抵2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1个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可折抵2个小型考古发掘项目。

 

(八)本条件中“大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200件以上且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创性陈列展示,“中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上且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创性陈列展示,“小型陈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下且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创性陈列展示。1个大型陈列展示可折抵2个中型陈列展示,1个中型陈列展示可折抵2个小型陈列展示。

 

(九)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均须结项,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合同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发布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十)外省成果与本条件中成果的对应关系为:省对应市,地市对应区县。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5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文物博物专业领域包括:

 

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实际,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类别,涵盖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管、绘图摄影、文物修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专业,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适用于从事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文物保护适用于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申报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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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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