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2023-06-30
渝人社发〔202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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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加强我市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依次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依次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所有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受到其他处理,按规定在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职称后,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工作业绩突出,学历可降低一档要求。
取得专利专业人员中级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及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要求,可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第十条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十一条 取得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及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下同)。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参与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获得地(厅)级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奖二等以上奖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为企业获得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称号做出突出贡献。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参与地(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参与地(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或全程筹建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七)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区(县)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八)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地(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参与地(厅)级以上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教材(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十二)主持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撰写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
(十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十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为企业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或质量奖做出突出贡献。
(十五)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含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创始人或合伙人,企业近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为企业进入或保持重庆企业100强榜单做出突出贡献。
(十七)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业绩突出,获经济领域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十八)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5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经济管理制度5项以上,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近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取得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3 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审计报告为准,下同)。
(二)主持大中型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三)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创新奖或技术创新成果一等以上奖项。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称号。
(五)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或全程筹建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七)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区(县)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以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八)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成果奖励。
(九)主持省(部)级以上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十)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类著作、教材(独立撰写著作10万字以上、教材15万字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字数6000字以上)。
(十二)主持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
(十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已转化实施。
(十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做出突出贡献。
(十五)独角兽企业或上市企业创始人或合伙人,企业近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为企业进入或保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做出突出贡献。
(十七)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业绩突出,获经济领域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十八)在大型企业任总会计师、总经济师8年以上,为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10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经济管理制度10项以上,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现职称年限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十六条 取得经济师以来,达到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第十七条 取得高级经济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第一完成人成果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项。
(二)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
(三)个人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四)“十大重庆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十大重庆经济年度人物、十大重庆经济年度创新人物)或“渝商评选”(十大渝商、十大新锐渝商、年度渝商、年度新锐渝商)获得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的“经济专业”,指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 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包含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
第二十条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著作、教材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
第二十二条 地(厅)级是指区(县)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省(部)级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国家级是指党和国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奖励证书、奖牌或奖励文件为准,集体成果需提供个人作用证明材料。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三条 显著经济效益,指业绩成果产生年新增利税500万元以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指企业经济效益在扭亏转盈后每年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全行业亏损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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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