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4-06
闽医保〔2023〕3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升临床用药保障能力,促进合理用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
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所有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需换算至申报产品,下同)。
(一)创新药品
属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和新注册分类1类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药品;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类药品;专利保护期内进口药品(必须拥有活性成分专利,包括化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组合物专利。组合物除活性成分为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外,需同时至少拥有一种有效化合物专利),不在我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备案采购药品
对属于未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符合按《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30号)规定程序,在我省至少有5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增补产品
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新增产品挂网纳入日常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增补,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1.同竞价组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含备供)次低挂网价;同竞价组中选企业一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挂网价。
2.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非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
二、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根据药品带量采购、国家谈判、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推进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平台挂网药品强化监测分析,发现存在不合理采购、使用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三、其他
挂网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低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现行挂网价格,企业应在相关价格正式执行后30日之内主动通过我省系统申请进行价格联动。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 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 福建省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4-06]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