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落实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4-04   


闽医保〔2023〕35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精神及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现就落实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于2023年4月7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挂网,4月14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已开展心脏介入电生理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三、医保支付标准

 

“电定位诊断导管”“磁定位诊断导管”“磁定位治疗导管”“冷冻治疗导管”中选与非中选产品以20000元作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低于20000元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房间隔穿刺鞘”“电生理导管鞘”“房间隔穿刺针”“体表定位参考电极”“灌注管路”“心内超声导管”“电定位治疗导管”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高中选价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1. 附件1: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2. 附件2: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3. 附件3: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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