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4-2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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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完善多元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动健全协商调解工作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基础,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协商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协调联动。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和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加强协作,合力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4.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江西实践,探索建立体现江西特色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三星级以上星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占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比率达到90%以上,其中五星级仲裁院占比50%以上;基本实现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1+X”模式一站式调解平台,实现6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推进全省调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预警研判机制,开展大数据监测,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劳动人事争议动态与趋势。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加快推广“电子劳动合同”,依托大数据实现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做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实行劳动关系监测月报告制度。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教育培训、房地产、互联网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突出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重点围绕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风险隐患,分级分类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加强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实现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四)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各级地方工会可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五)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仲裁工作岗位,并保障仲裁办案人员的稳定性。各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仲裁辅助人员。初任仲裁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先在窗口、记录、调解等多岗位跟班学习。落实仲裁员聘前培训制度,鼓励各地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官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培训,组织开展优秀仲裁文书评选、仲裁事业发展征文、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建立健全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奖惩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对工作表现突出、实绩显著的仲裁员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落实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 (六)加强智慧预防协商调解和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完善智慧仲裁系统、法院多元化解e平台的调解功能。开展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建设,实现仲裁申请“掌上办”,调解庭审“跨域办”。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同享机制,加快与就业、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等关联业务系统对接。实施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到2023年6月底,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100%挂牌组建速裁庭,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100%由速裁庭办理。
(七)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八)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街道(乡镇)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推动和指导行业性、专业性特别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的快递、商贸、物流等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应打造一家以上新业态调解组织,重点推进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和已建工会的企业设立调解组织。每个调解组织至少有1名专职调解员,年度每200件案件应当聘任至少1名专职调解员,各地也可通过单位轮流派驻配备相对固定的兼职调解员。
(九)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一站式劳动争议调处平台。负责国家级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内设调解中心,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探索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构建一站式劳动争议调处平台。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十)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均衡发展。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仲裁员聘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统筹调配制度。设区市仲裁院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可以派员协助办案;对案件较少、分布分散的地区,可以适当调整管辖范围,统筹办案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星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活动,优化评定标准,强化“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五星级仲裁院不少于15家。县(市、区)仲裁委按照规定在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建立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鼓励各设区市之间互派仲裁员异地办案、观摩庭审。
(十一)建立健全调解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争议形式,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建立本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仲裁员、退休法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通过委托移送等方式,将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转交各级地方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回相关单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十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十三)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或一站式调处平台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对经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各地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规范和健全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选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按照“谁推选谁负责”原则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反馈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对进驻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认证,并对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和维护。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三、组织保障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把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可根据当地实际和既有预算安排,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相应纳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编制年度购买协商调解服务预算,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对各县(市、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并进行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的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纳入“三师”队伍建设。调解员库中“三师”(不包括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工作的,按规定给予调解办案补助。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人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