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31
黔人社通〔2023〕5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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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促进贵州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点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服务市场主体,对于防范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合作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加强协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明确法治框架下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工作基调,提升协商调解工作的原则理念、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有力有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领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服务网络进一步覆盖、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保障进一步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畅通、更加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解决的比重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进一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治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支持构建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等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强化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要在第一时间,预警和响应可能引发重大集体争议的重大风险。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信息共享及协调联动,形成劳动用工依法指导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抓前端、治未病”重要功能作用。
(二)进一步支持协商和解
指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以及“送法进企业”活动等渠道,广泛宣传协商和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意义,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引导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进一步做实多元调解
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托“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网络的支撑,支持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有效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窗口以及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重要支撑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着重开展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
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协商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适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四)进一步优化联动机制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积极构建“一站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
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组织,共同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及调解组织建设。要共建共享调解员数据库,实现调解组织和人员名册的实时动态更新。要通过开展网络授课、联合培训、案件研讨以及业务指导等方式,扎实提升专、兼职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重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优先推荐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参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质量运行“互联网+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15号)要求,协调职能部门优势资源和有利条件,便捷高效运行“互联网+服务”,支持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不断强化数据赋能,逐步推进协商调解向智能化迈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落实源头治理、协商和解、基层调解、联动调处、提升服务能力等环节工作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违法用工风险。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已将人民调解服务(编码C05020400)、劳动仲裁服务(编码C23010500)、劳资调解服务(编码C23010600)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我省要同步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协商调解工作必要的预算支持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强化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平安贵州建设考核,督导推动维稳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研究突出问题,强化督促指导,紧密联系各地工作实际情况,落实落细政策措施和责任要求,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并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