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6-21
鲁人社函〔2023〕5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孙潇
联系电话:0531-51788113
电子邮箱:sxrst@shandong.cn
省教育厅联系人:任永红
联系电话:0531-51793820
电子邮箱:ryh@shandong.cn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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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实施方案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5号)精神,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综合评价,不断提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以下简称合格评价)针对评价当年有应届毕业生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有应届毕业生的科研院所、未有应届毕业生的学校暂不纳入,必要时可参照实施。
二、评价时间
2023年6月—8月
三、评价组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筹合格评价工作,制订合格评价工作总体方案,组建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专家组和工作组。
(一)专家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价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报告,作出评价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二)工作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价工作,包括采集和分析基本状态数据、进校开展实地考察等,并向专家组提交进校考察评价相关材料。
四、评价程序
合格评价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进校评价、结论审定、结论使用等环节。
(一)学校自评(6月16日—6月28日)
学校根据本方案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学校就业工作软硬件建设,健全完善就业工作机制机制,推动就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各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请务于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参评,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进校评价(7月—8月)
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工作组赴有关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随机调查、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给出评价结论建议。
(三)结论审定(8月底)
专家组审议工作组进校考察结论建议,并作出评价结论。合格评价结论分为三种类型:
1.合格:完全符合标准要求。
2.合格存在问题项:基本达到标准要求,但不达标需要改进的指标监测点不超过总量的10%。
3.不合格:表示未达到标准的要求,不达标需要整改的指标监测点超过总量的10%。
(四)结论使用
“合格”“合格存在问题项”的学校,进入下一轮审核评价。
“不合格”的学校进入1年整改期,整改期间采取就业工作方面不予评优树先、不予省级招聘会资金支持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重新评价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审核评价,仍未通过的学校,将公开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
五、评价监督
全过程实施“阳光评价”,推进评价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价监督、严肃评价纪律,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合格评价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方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专家组和工作组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合格评价工作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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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指标体系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指标体系》,包含高校就业工作目标确定、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岗位资源拓展、指导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就业进展监测等内容,共7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和33个指标监测点。其中,一级指标从社会需求出发,考查就业工作目标、就业工作内容和组织实施情况;二级指标根据近几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要求,从学生实际获得的岗位资源、服务体验、观念塑造、能力提升、就业结果等方面,对就业工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要素配置进行考查;监测点重点基于就业工作实务,对就业工作提出明确指导要求。
- 鲁人社函〔2023〕54号.docx
- 鲁人社函〔2023〕54号.pdf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