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05-29   


豫人社函〔2023〕10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

 

为促进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结果抽查机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5号)等有关要求,拟组织对全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查评估。现将自查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新组建三年(含)以上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

 

二、评估原则

 

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省直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辖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159号)规定的评估内容开展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是自我评估。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二是评估抽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情况进行抽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情况进行抽查。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抽查范围均不得低于评审委员会总数的30%。

 

三是报送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并于6月底前分别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月中旬完成评估情况抽查工作。

 

四是确定评估结果。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共分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估为优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全省通报表彰;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改,并暂停职称评审工作,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职称评审权限;评估为不合格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撤销职称评审委员会。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2022年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结果为整改的,要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撤销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评估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工作涉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建设,关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站在人才队伍建设的大局认真对待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组织好自我评估和评估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评估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2023年5月29日


  1. 1.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量化标准.docx
  2. 2.河南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对象.docx
  3. 3.河南省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对象.docx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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