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4-17
黔人社通〔2023〕4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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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省司法厅审核(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一)法医类: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二)物证类: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三)声像资料: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四)环境损害: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
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法医类职称的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四)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得申报的情形。
三、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四、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作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复核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件标准表要求,且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二)业绩成果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办理1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
3.作为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1例以上。
4.作为鉴定人在司法部及有关部委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等评选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三等奖以上1篇。
3.在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会上交流司法鉴定案例3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6.参与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并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8.作为主要参与人,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通过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
3.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级以上三等奖以上奖励。
4.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5.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县级以上表彰。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次以上。
8.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
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作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复核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件标准表要求,且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二)业绩成果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复核人办理3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参加5件以上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案件会诊会商评查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被采纳。
3.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4.作为主要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2例以上。
5.作为主要鉴定人在司法部及有关部委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等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2.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二等奖以上2篇。
3.受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邀请,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授课3次以上。
4.撰写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决策咨询成果评比获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副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参与完成1部全国性行业或国家级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次以上,并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8.作为主持人,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通过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9.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
3.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级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省部级三等奖(第一获奖人)、国家级成果奖以上。
4.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5.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市级以上表彰。
6.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1次以上。
8.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20万字),或主编(著)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0万字)。
六、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作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复核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件标准表要求,且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二)业绩成果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复核人办理5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参加10件以上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案件会诊会商评查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被采纳。
3.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作为主要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3例以上。
5.作为主要鉴定人在司法部及有关部委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等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
2.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一等奖以上3篇。
3.在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会上做主旨报告或交流司法鉴定相关论文或者案例3次以上。
4.撰写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课题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被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决策咨询成果评比获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正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6.主持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全国性行业或国家级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12件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2次以上,并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取得重大成效。
8.作为主持人,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实现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9.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20万字),或主编(著)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0万字)。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
2.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个人表彰奖励。
3.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5.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省级以上表彰。
6.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7.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银奖2次以上。
8.主编(著)与司法鉴定相关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5万字)。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任职条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破格条件除外。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是指符合《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认定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县(处)级表彰奖励是指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表彰奖励;市(厅)级表彰奖励是指市级党委、政府或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的表彰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进行的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案件会诊会鉴评查”是指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针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组织开展的案件会诊会商或卷宗评查活动。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本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本条件中发表于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的学术论文,需附查重报告,其重复率不得高于20%。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北图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评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自主确定部分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并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本条件中“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作者(完成人)”,除注明的外,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条件中“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含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
本条件所称课题以完成时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本条件所称专利、标准、指南等,以正式授权或颁布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称科研课题、项目、表彰等原则上为行政职能部门下发或组织的,不包含自筹经费项目。
本条件中业绩、学术成果、破格条件(除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表彰外),均应与司法鉴定相关。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涉及的案例、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和学术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我省有关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各专业领域业务量标准表
- 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 政策解读《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4-18]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