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4-10
黔人社通〔2023〕4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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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证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五条 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其他身份的公证员,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评审条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和社会责任感,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工作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刻苦钻研。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得申报的情形。
三、四级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四级公证员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四、三级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为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3.具有较为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二)业绩成果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2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1项以上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1件以上在市(州)以上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市(州)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表彰奖励,或行业年度考核获2次以上优秀等次。
5.1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1件以上。
6.担任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大、中型企业2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1条以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
(三)学术成果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奖1篇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奖1篇以上。
4.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1篇以上。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采纳1份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除符合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办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业务1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5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业绩或学术条件之二。
五、二级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独立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业绩成果
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3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1项以上具有较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1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行业表彰奖励。
5.3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1件以上。
6.担任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业、中型上市公司3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2份以上,并被采纳。
(三)学术成果
担任三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3.参加全省法学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1部以上公证领域相关专(译)著、教材等,其中参编(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级以上行业采纳1份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除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二等奖以上奖励。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以上。
4.主办3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10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六、一级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的人员,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公证行业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业绩成果
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15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4件以上。
2.对公证业务提出2项以上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 办法、经验,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书面认定或组织推广。
3.主办3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业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的书面肯定。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全国性行业表彰奖励1项以上。
5.5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被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选为优秀公证案件2件以上。
6.担任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业、大型上市公司3年以上公证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2份以上,并被采纳。
(三)学术成果
担任二级公证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为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文章征集获一等奖2篇以上。
3.参加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协会法学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篇以上。
4.主编(著)1部以上或参编(著)2部以上公开出版公证领域相关专(译)著、教材等,其中参编(著)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2万字。
5.主持完成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全国性行业采纳1份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公证员,担任二级公证员满2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项以上。
2.与公证业务有关的理论或实务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办5件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书面肯定。
5.在艰苦边远地区执业满15年。
6.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申报条件之二。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评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自主确定部分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并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备案后实施。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所称的案例应为公证案例。
本条件所提到的企业、公司等级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条件所称获奖、发表或者交流论文的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本条件所涉及的案例、奖励、论著等业绩和学术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二)本条件中其他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一般特指单个案件涉及50人以上,或者批量案件涉及人数100人以上,在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3.复杂:案件涉及全新业务类型,或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界定及法律适用困难。4.了解:知其大意。5.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7.熟练:熟知并能应用自如。8.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9.主持:经任命或明确,在事项(课题)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为现职称期间取得,并提供相应有效佐证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本条件中“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或同类情况,均含本级别(数)。
第二十条 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我省有关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 政策解读《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4-11]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