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继续教育论文
2023-08-11
现今,我国法官继续教育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质量评估体系,一般都是通过心得感想或是问题感受等较为主观的文字表述来考察教育成效。虽然这种“逢训必考”的考察方式较之前已然是一种进步,但对于保障教育效果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需要通过考察受训者来推测教育效果,更需要的是以积极反馈为基础的双向考察来保障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关键词:法官 继续教育
当前,法官素质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力量,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学者的积极关注。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已是大势所趋,人们也纷纷为此献计献策,关注和讨论颇多的是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固然非常重要,但法律职业的特点和我国现职法官的素质状况决定了加强法学继续教育也应是实现我国法官精英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法学继续教育存在的一些缺陷也说明它有改革完善的必要。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官精英化: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在理性的法治社会中,由于“法律形式主义”规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进行管理社会的活动而处于中心地位,对于这些规则加以解释、运用并对社会生活、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权威评判的法官们也就担负起了一种核心的社会功能。通过司法审判,他们不仅起着定纷止争、惩戒违法犯罪的作用,还承载着导引民众行为、宣扬国家政策和政府立场、控制社会并维系统治秩序的重要使命。在私力救济手段效果不佳并受到严格限制的今天,人们常常寄望于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司法救济,期望通过司法审判来保障其政治、经济与文化权利,并在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法官们能提供及时、公正的裁决。司法既然担负着如此重要的社会角色,承受着如此厚重的功能期待,法官的素质便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1法官们的素质如何决定了这道防线的坚固程度。
法官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相伴随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发展,司法机构从国家机器中相对独立出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同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强,法律体系本身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运用法律的技术性和专门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就十分必要。司法工作的技术性和极端重要性要求一群受过良好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参与进来,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然在法律职业者之中,检察官、律师对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形成也有重大影响,但由于握有审判权和裁判权的是法官,他们的权力运用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具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人们理所当然地要求法官必须是较之检察官、律师更为精英化的职业群体,理所当然地要求法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人士,必须是民众可以而且值得信赖的人士。所以,许多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律师、检察官更高。在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法官都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而产生的。担任英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士还需要经过由业余法官、法律界人士所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面试和严格的选拔,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法官候选人。在日本,志向做法官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首先必须通过录取率极低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还必须作为司法实习生进行至少2年的学习生活,期满后才取得法曹资格,然后才可担任助理法官,若要被任命为法官还需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既然被任命为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择优过程,这一过程也便确保了法官不会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群体,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群体。
我国正处于一个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伟大的改革时代,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沉寂和谐的静态农业社会模式已被动态的、喧嚣的工业社会所取代,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地缘的传统身份关系正让位于基于利益而联系的现代交往关系。在这种交往关系中,因利益多元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大量发生,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的司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作用的仰赖也空前增强。然而,传统的司法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力不从心,现有的司法体制、审判方式和法官制度等等都存在着一定缺陷,司法审判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不仅未能实现人们对司法的功能期待,而且损害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为此,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确保司法的廉洁公正势在必行。
在司法改革与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至关重要。可以说,法官的精英化程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其一,司法改革以革除传统司法弊端,进行司法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它必然表现为许许多多具体制度的优化变革上;但是要使司法体制、各项司法审判程序和制度的优化变革能够得以落实,必须以高素质、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为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现代的司法制度必须由现代型的司法主体去贯彻执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那些完善的司法制度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躯壳,只有高素质的司法主体才能赋予其真实的生命力。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司法制度的人素质不够,再完美的司法制度也只能是理论层面上的,实践中人们仍无法领略它的种种好处。譬如,为加强刑事诉讼中的庭审功能,使法官不至于形成预断而使庭审形式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改革了原有的移送全部案卷的做法,规定只移送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因素质问题对此无法适应,他们便不得不“穿新鞋,走老路”,违法行事,亲自到检察院要案卷,并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全部移送案卷。这种做法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使本来良好的司法制度未能发挥出应有功效。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设计出一些完美的现代司法制度,更在于实现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其二,法官精英化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必要前提。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而要实现公正司法、独立司法两大司法改革目标,法官是否精英化为关键所在。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只有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具备现代法律意识、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精英法官,才能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蕴含,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并抵制法外因素的不当干预,秉公执法、优质高效地作出公正裁判,从而使个案和整体的司法公正都有所保障。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低下不无关联。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样,高素质的法官群体也是司法独立能否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之一。“从表层上看,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在更深的层次上,实在不过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起的后果而已。”2而高素质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是在司法阶层中凝聚力量并形成富有自主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职业团体,从而能抗衡不当社会力量干预以保障独立司法。否则,司法独立只能是徒具形式。况且,司法独立固然是赋予法官的一种权力,但它却需要高超的司法技能为其作支撑。有了独立的权力但无必要的技能,面对独立司法的权力反而可能会手足无措,甚至甘愿放弃这一权力。现今我国司法改革尽管强调要独立司法并给予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而许多法官却因业务能力不强,难以把握案件的性质,改不了业务上向上级请示、汇报的陋习,这一现象便是例证。它说明了法官低下的业务素质实质上对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构成了障碍。
二、法学继续教育
法官精英化的重要手段为塑造精英法官,人们往往首先注意到要对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并建议提高法官这一职业的从业门槛,如提高法官的学历要求,对法官人选进行严格的考试,从律师、法学教授中直接任命法官等等。笔者以为,为塑造我国的精英法官,除要对现行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之外,还必须重视法学继续教育,加强法学继续教育也是塑造我国精英法官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可从国外重视对法官的法学继续教育中得到启发。
世界各国、地区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不仅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学历。有些国家还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专门的法学继续教育,才能担任法官这一职务或晋升高一级法官职务。在美国,各州均设有法官培训和研究中心,负责对新任法官进行上岗教育,对现任法官进行知识、观念和方法论的更新教育。除接受法律专业性的继续教育外,每个法官还要在法官培训和研究中心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以及各种社会科学理论、有关科学技术的课程教育。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在读完四年大学法律课程后,必须通过由政府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国立法官学校,进行专业培训,接受细致的指导以深化具体的法律知识,并参加法院所有活动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感性认识。日本专设司法研修所负责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工作,司法研修所共分三部,第一部培训现职法官以不断提高法官的水平;第二部培训司法研修生,使之成为未来的司法官员;第三部培训法院的事务官,即司法行政人员。取得法曹资格的人被任命为法官一般要经过10年左右的司法实践,期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四次进修。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设司法培训学校,培训大区法庭、初审法院的法官。这些法官在任命后必须进行一年培训。首都联邦区高等法院设法官培训中心,为大学后教育,学制两年。除大法官外,作为司法人员参加培训是基本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