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这12种行为会被严肃处理!

2023-08-11   


各位小伙伴们需要注意,不论你是刚刚上岸,还是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需要注意以下这12种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工会经费不能“任性花”

中华全国总工会去年年底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的各项开支再次做出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会经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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