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饭碗”不铁?!

2023-08-11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经常听到一种说法,机关事业单位是“铁饭碗”,“社会地位高、福利好、工作稳定”。

但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实则不然,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一些情形下,也是会被辞退的。

哪些行为会让事业单位职工丢掉“饭碗”?小编陪你一起往下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这些条例正说明了,饭碗“铁不铁”,得看自身能力强不强,跟身处何单位、所在何岗位无关!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若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不慎犯下过错,根据犯错程度的不同,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以下这47种行为,严重者会被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7年,人社部发布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中指出,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

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的规定,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基本退休费会按规定进行下调;对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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