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2023-08-14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

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

②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A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B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

C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

D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 

2)风险转移的时间

①涉及运输的交货。

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B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C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②在途货物的交货。

A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B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③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两种情况):

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

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


  第2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要约、成立时间、实质性变更) (1)要约:概念要件(名词解释)、撤回撤销、终止。 ①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②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③终止: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查看全文】

  第3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 (1)公约的主体适用范围: ①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②如双方或一方的缔约国不在缔约国,而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法律的,此时公约也是用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⑤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⑥电力的买卖; ⑦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⑧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查看全文】

  第4篇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行哪七项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行哪七项原则?
答:《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一)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四)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查看全文】

  第5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定义是怎样规定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定义是怎样规定的?
答:大陆架是指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2)若大陆架的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3)若大陆架的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4)沿海国对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开发时,应向国际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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