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2023-08-14
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⑴界定社区。社区治理的前提是社区的界定。⑵把握社区治理的政治方向。政府组织应该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把握好社区治理的政治方向。⑶完善社区治理的法制体系。在社区治理体系中,政府组织、经营组织和民间组织各自的地位、职责等法律法规都十分缺乏,尤其是关于这些组织运行的可操作性规定。⑷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仍然承担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职能。⑸规范社区内部公共物品的提供。政府不仅本身要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对社区内部一些物品和服务,如社区物业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生活服务等,只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政府就要对其生产和提供进行规范。
社区内新出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也是社区治理结构中不可忽视的要素。社区组建后,许多社区为了开展社区活动,发展社区经济,在社区内建立了一些挂靠机构和民间组织。如职业、婚姻、房屋、家政等中介机构,诊所、幼儿园、老人院、市民学校、老年大学等服务机构,舞蹈队、合唱队、骑游队等文体组织,还有社区自己建立的治安巡逻队、绿化队、清洁队、停车场等等。这些社区组织绝大多数是属于社区服务性质的个体工商户,也有的是公益性质的群众组织,就组织而言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上级,也没有归口单位,所以我们把它们统称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的出现使社区居委会不得不担负起“管理”职责。由于目前对社区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社区对本社区内社区组织的管理权限也没有确定,所以对社区组织的管理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社区把他们都纳入社区管理范围,有关议事会也要邀请他们中的代表参加;也有的社区只关注公益性的组织而没有顾及个体户,认为个体户应该由工商所去管理;还有的社区认为对这些组织只要把他们作为“居民”对待就可以了,社区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顾及这些组织管理的事。
在社区治理结构中,还有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利益相关者: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街道办事处虽然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社区治理结构中也是关键性的角色。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工作,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直接领导与控制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经费来源以及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同时也要承担所辖社区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街-居”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上下级关系。一位街道干部对我们说:“对居委会不管是不行的,真要让他们自治,出了问题怎么办?到时候还不是要街道、要政府出来收拾局面”。在政府的各级部门中,这种对社区工作的担心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社区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是落在他们身上,决不可能掉以轻心。某社区在居民拆迁中发生了围哄现象,受到处分影响的是街道办事处而不是社区。所以,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的“指导”主要是控制为主,这种控制多数是通过“保证党对社区的领导”,由社区党支部来实施的。社区工作者对街道办事处的这种“控制”也有自己的见解。一位社区工作者把“街-居”关系形象地比喻为“大家庭里的婆媳关系”,他说:当家的婆婆总是要管媳妇;媳妇既想保持独立,又不能不听婆婆的教诲,不能离开婆婆的支持。多年媳妇会熬成婆,随着社区的发展,今后的“街-居”关系可能会向伙伴关系转变,只是在目前,“街-居”关系还是以“婆媳关系”为好,因为社区毕竟新建,还需要婆婆和大家庭的支持。他的看法得到了许多社区工作者的赞同。我们认为:街道办事处应该是居委会最重要,也是关系最密切的合作伙伴,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应该是合作型的伙伴关系,而非领导型的上下级关系。但在目前的情况下,除了极个别有经济实力的社区外,对绝大多数社区而言,这种伙伴关系还没有存在的基础。究其原因,一是街道目前实行的目标责任工作制使其不可能放弃对社区的控制;二是社区在经济上还要受到街道的制约;三是社区自身的管理和治理能力还相当弱;四是社区居民还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和支持。总之,社区目前还处在成长阶段,无论在能力、还是在实力方面,社区都无法与街道平等对话、平起平坐。要真正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社区建设还要经过长期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