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条约的保留制度是什么?
2023-08-14
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 要求答出下三点:
答:(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
1)保留的提出。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
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