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23-08-23   


各州(市)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厅局,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云南省参评人选推荐工作。为组织开展好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轻工行业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科技创新,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性,提升轻工行业职工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轻工行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云南省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云南省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其中,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授予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授予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中央所属企业集体和职工不参加此次评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1.名额分配原则: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班组车间、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

 

2.推荐名额:16个州市分别可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不超过3个、云南省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不超过3名。省直单位推荐各类别分别不超过1个(名)。

 

三、组织领导

 

云南省推荐评选工作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实施。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云南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评选推荐具体工作。名单详见附件。

 

各州(市)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把推荐评选关,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推荐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推动轻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突出,品牌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5.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6.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轻工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发扬工匠精神,技能拔尖、技艺精湛,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开展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重大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标准化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突出业绩;

 

5.在加强党的建设、企业思想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及手工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五、推荐程序

 

评选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组织推荐

 

各州(市)工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推荐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

 

推荐的人选、集体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出具推荐意见,由各县(区)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州(市)工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并审核,提出初步拟推荐人选并进行排序,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光盘)报送云南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统一报送材料。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其中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不加盖公章。

 

各推荐单位需于8月28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一人或集体仅可通过一家推荐单位报送。附件可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http://www.cnlic.org.cn/)下载。

 

(二)审核上报

 

云南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研究,差额确定拟推荐对象后反馈推荐各州(市)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反馈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拟初步推荐人选后报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通过的拟推荐对象反馈我省后,由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察,并统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州(市)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人员、集体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编制的须征求所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

 

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拟正式推荐对象后,对拟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及相关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或“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倾斜。

 

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仍在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联系方式

 

材料接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 系 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方卓然

陈 源

 

联 系 电 话:0871-63331352

邮 箱:yngyrcb@126.com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云南工业和信息化厅1509室

邮 编:650051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1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23



相关内容:

  1. 山东省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 天津市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 重庆市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4. 河南省 关于做好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5. 云南省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
  6. 云南省 关于开展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