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9-28
沪医保医管发〔2023〕2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参保人员就诊下沉社区,提升基层用药报销水平,现就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价高药品、定额标准自负药品外,医保结算等级为一级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均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政策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牵头落实具体工作。市医保中心做好定额标准自负药品信息维护工作,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做好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价高药品信息维护,确保结算顺畅;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更好地满足市民实际用药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
- 沪医保医管发〔2023〕26号-关于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