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0-27
沪人社职〔2023〕3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高等学校技能评价制度,更好满足学生技能评价需求,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范围和类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毕业学年学生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类型参照用人单位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机构备案号以Y开头。
二、评价对象范围。高等学校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高等学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且评价需求量较大的,可逐步面向全市其他高等学校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评价项目范围。开展评价的职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各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评价能力和实际需求,结合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工种)。评价范围不受社会化技能评价项目或“双证融通”人才培养项目限制。高等学校面向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申报高级工及以下等级。
四、评价依据。高等学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纳入评价项目范围。
五、申报备案流程。完善院校类评价机构备案流程,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向学校总部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组织技术评估,对申报学校是否具备评价机构相关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推荐。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复核,向符合条件的高校出具备案回执,列入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
六、优化专业评估。相关专业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列入《职业信息与教育培训项目(专业)信息对应指引(2023年版)》或在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评估论证的,视作已完成专业评估,不再另行组织评估论证,其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技能评价。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如确有评价需求,可经由院校提出申请后,由市职鉴中心组织专业评估论证,其结果将作为申报技能评价的依据。高等学校历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专业评估方式参照此条款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各区要加快工作进度,迅速部署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落实所属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估、推荐及备案工作。要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技术支持和监管服务。要研究制定区域性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各院校要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队伍,抓紧落实申请备案等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做好技能评价和学校教学的紧密结合。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提高评价质量,不得超范围或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