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面向高等学校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4-01-25
沪人社职〔2024〕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352号,以下简称沪人社职〔2023〕352号文件)等有关要求,现就面向高等学校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申报范围及条件
根据“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等),可申报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同时,须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且学校生源稳定。
(二)具有相关培训评价经验,每年有一定规模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需求。
(三)配备规模合理、满足需要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遵循“考培分离”原则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训实施部门、评价考核部门等管理组织架构。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并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评价对象申报范围
高等学校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高等学校申报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评价项目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且须在人社部允许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并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评价范围不受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或“双证融通”人才培养项目限制。评价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高等学校应设有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对列入上海一流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建设立项和培育名单、上海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名单、上海市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名单等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二)相关专业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列入《职业信息与教育培训项目(专业)信息对应指引(2023)》或纳入已通过评估论证的院校专业目录。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可经由院校提出申请后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组织专业评估论证。
(三)高等学校申报评价项目的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下。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向学校总部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社部门组织技术评估,对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评价机构相关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职鉴中心推荐。
(二)受理申请。市职鉴中心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经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
(三)机构评估。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机构评估。
(四)项目评估。通过机构评估的申报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评估(相关要求另行通知)。逾期未完成的,视作放弃申报。
(五)公示备案。通过机构评估和项目评估的申报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市职鉴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职鉴中心向申报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并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报备。评价机构类型参照用人单位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机构备案号以Y开头,有效期为3年。
(六)信息公布。经备案的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具体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sh.gov.cn)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五、材料要求
(一)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且要求一式5份,打印盖章后装订成册:
1.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佐证材料);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含承诺书、廉洁责任书);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实施方案;
5.关于推荐申报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函。
具体材料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各受理一次,资料受理时间为受理当月1日至5日(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5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