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1-2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在川高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高等学校技能评价制度,有效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等)为评价主体,重点面向毕业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也可结合实际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将范围拓展到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帮助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原则

 

(一)评价机构范围和类型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毕业学年学生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对象范围

 

高等学校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项目范围

 

开展评价的职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各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评价能力和实际需求,结合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工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等规定,高等学校面向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申报高级工及以下等级。

 

(四)评价依据

 

高等学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纳入评价项目范围。

 

三、申报条件

 

具有专门负责院校学生等级认定的牵头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其中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或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和等级相匹配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基于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建立与所认定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题库,能够根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更新及时充实完善题库;

 

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系统,并能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对接。

 

四、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总体监督,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负责对院校的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和具体监督。

 

(一)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规划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报属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试点申请,试点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分级申报,统一管理。按照隶属关系原则,中央在川和省属高等学校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和申请,其余高等学校向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和申请。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号)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高等学校,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等学校出具回执,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联动培训,统筹支持。各地要动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大学生的特点,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X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大学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提供优化题库建设、测评技术、信息技术等服务。支持高等学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9号)有关要求,将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与学生职业培训工作有机衔接,评价结果可与培训补贴申报挂钩。重点支持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获得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及等级时可免试。对行动成效明显的高等学校,在申报下一年度培训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各地、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校整体工作谋划,迅速部署安排。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试点申报、技术评估、备案管理、过程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各高等学校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管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强化评价管理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等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做好技能评价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动,积极配合指导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做好评价名单与学籍信息的比对。

 

(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列入我省评价机构目录的高等学校,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落实评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自觉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院校,取消试点资质。对严重影响评价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各市(州)应根据本通知另行细化经办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省、市(州)技能评价(鉴定)中心会同各高等学校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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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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