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4-01-22   


沪人社职〔2024〕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社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3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运作期满3年的社评组织,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社评组织。包括社评组织主体资质和备案情况、场地和设施设备、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相关制度建设、评价业务服务等。

 

(二)评价项目。包括评价项目具体考核方案、题库建设、专家队伍建设、考核点建设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评价实施。包括社评组织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条件审核、考务安排、试卷管理、现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等。

 

(四)质量控制。包括社评组织内部质量督导体系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质量督导反馈情况的记录和处理等。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评估安排

 

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纳入评估范围的社评组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社部门)以及所有考核点所在区人社部门同意后,于备案期满前的3个月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备案评估申请。

 

四、评估流程

 

(一)自查阶段。纳入评估对象范围的社评组织根据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评估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按规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二)评估阶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社评组织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评估标准,结合日常评价运作情况,视情采取现场评估、材料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三)结果公布阶段。评估结果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将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结果

 

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申请的社评组织,按照相应评估标准,分别认定为评估通过、限期整改、评估不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对评估通过的,延长备案有效期3年。

 

对限期整改的,有效期届满后暂停运作,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满经再次评估通过的,延长备案有效期3年;不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

 

对评估不通过的,终止备案资质。

 

对逾期未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放弃续期,予以终止备案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评组织备案期满评估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有关方面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

 

(二)强化规范运作。社评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认真开展自评。要以开展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运作管理,推动提质增效,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有序。

 

(三)落实质量督导。在评估中发现社评组织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的,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备案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退出社评组织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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