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转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2023-10-18
川人社职鉴〔2023〕47号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通知要求“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现将《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在“四川省人社厅官网-职业技能鉴定”专栏中自行下载),请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对属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严格落实新规程的相关要求,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审核工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请按照以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进行报考资格审核。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一)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3年10月17日
-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9-11]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