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2023-10-30   


新人社发〔2023〕89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党校,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部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 员 会党 校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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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办法》(新人社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对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本地具有中级、初级职称及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主办的高级研修项目、进修项目;

 

(三)参加本行业本领域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四)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区性宣讲、巡讲、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的授课(报告)人,或者参加上述活动;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提升教育,参加党校相关专业相应层级学历教育;

 

(六)当年在本行业领域获得发明专利的,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的实践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承担本行业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或承担本行业领域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基金项目;

 

(八)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九)参加本行业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类评比、竞赛或科研评奖,获得相应奖项;撰写的决策咨询成果获得地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考核合格的,可以视为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进修项目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三)参加本行业本领域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举办的调研、送教等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四)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区性宣讲、巡讲、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的授课(报告)人,可以按照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50学时;上述活动参加人,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提升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本科(学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分别视为完成4年度、3年度、2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党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参照相应层级国民教育标准折算学时。

 

(六)当年在本行业领域获得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或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的实践研究有重大突破的,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七)承担本行业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结项的,结项当年可按照课题级别认定学时。国家级项目主持人每项可认定40学时,参与人员每项可认定20学时;省部级项目主持人每项可认定30学时,参与人员每项可认定15学时;地厅级课题主持人每项可认定10学时,参与人员每项可认定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八)独立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刊物,每篇可分别认定20、10、5、3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在此基础上分别减半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20学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教材的主编或第一作者,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出版社,每部可分别认定40、30、20学时;参编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减半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4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

 

(九)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类评比、竞赛或科研评奖等,获奖当年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的奖项级别,每项相应折算为30、20、1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获得领导批示的,获批当年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的批示级别,每项相应折算为30、20、1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同一项认定标准,不重复计算学时。

 

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以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由于伤、病、孕、产等特殊原因,当年请假时间6个月及以上且无法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及医院有效证明,当年可减免15学时。

 

第十一条 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对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考核合格的,由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推送至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其他符合规定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可以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请登记认定相应学时。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登记认定正高、副高级别的学时。1.申请人为自治区级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复核,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审核认定。2.申请人为地(州、市)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地(州、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复核,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审核认定。

 

(二)登记认定中、初级别的学时。1.申请人为自治区级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审核认定。2.申请人为地(州、市)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地(州、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审核认定。

 

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60学时及以上,和其他形式认定60学时及以上的,经登记认定后,生成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在全区范围内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认定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滥用授权、履责不到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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