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2-04   


津人社办函〔2023〕4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工作开展、浓厚创业氛围,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6号)和《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申报渠道

 

(一)申报。12月13日前,在校生创业项目(含在高校众创空间中注册的毕业生项目,下同)向本校创业就业指导部门提出资助申请;毕业生创业项目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资助申请;优秀就业项目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二)审核。12月20日前,在校生创业项目由所在高校进行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由市教委复核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毕业生创业项目由各区人社局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优秀就业项目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评审意见。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优秀就业项目的评审结果,形成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社局审定后,及时拨付资金。

 

二、资助等次、数量及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一等次,不超过10个,每个资助6万元;

 

第二等次,不超过20个,每个资助4万元;

 

第三等次,不超过30个,每个资助2万元。

 

(二)优秀就业项目

 

第一等次,不超过10个,每个资助6万元;

 

第二等次,不超过20个,每个资助4万元;

 

第三等次,不超过30个,每个资助2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社局、各高校、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进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接受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54号)关于大学生创业项目、优秀就业项目条件中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登记注册满3年”,在本次申报时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3年12月4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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