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3-12-04   


渝医保发〔202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3号)等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1-12-20]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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